我国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
我国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
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?#34892;?/strong>
公消评[2015]31号
关于进一步推动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通知
各有关单位:
2014年9月1日,我国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进入全面实施阶段,已纳入目录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不得出厂、销售、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。为进一步推动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开展,现通知如下:
一、我国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(附表)。
二、对于初次向我?#34892;?#25552;出强制性产品认证委托的企业,请登录我?#34892;?#32593;站(www.cccf.net.cn)新闻公告栏目,查阅学习2014年9月1日发布的《关于实施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》及拟委托认证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、细则,在对照通知要求完成准备工作后,登录2014版《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》,注册用户名、密码,按照操作提示,提出初始认证委?#23567;?#20225;业如有任?#25105;?#38382;,请在2014版“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”中留言给我?#34892;?#35748;证业务处,或致电010-67283071、87276298。我?#34892;?#23558;委派专人解答有关问题。
三、对于已获我?#34892;?#22411;式认可等自愿性认证证书的企业,我?#34892;?#27491;在按照计划?#21046;?#20998;批组织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转换工作。请及时关注有关证书转换工作的通知,并按照要求认真参加培训?#25176;?#36143;会议,及时提供转换工作所需要的文件、资料等。
四、对于已获得天津、上海、沈阳、四川四个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?#34892;撓行?#24378;制检验报告的企业,在提出强制性产品认证委托前,原强检报告必须经相关质检?#34892;?#30340;确认。有关事宜请按下述方?#25509;?#22235;个质检?#34892;?#36827;行联系:
1、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?#34892;?/span>
联系部门:?#38469;?#21457;展部
电话:022-58387826
传真:022-58387856
网址:www.cncf.com.cn
2、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?#34892;?/span>
联系部门:?#38469;?#21457;展部
电话:021-54140071
传真:021-54140081
网址:www.xfjyzx.com
3、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?#34892;?/span>
联系部门:检验管理部
电话:024-31535900
传真:024-31535850
网址:www.efire.cn
4、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?#34892;?/span>
联系部门:工厂检查室
电话:028-87516592、87516981
传真:028-87516310
网址:www.fire-testing.net
附表:我国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
2015年3月26日
附表:我国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